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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与市场——以明清经济发展为例
发布时间:2008-11-7 8:16:00   来源:国学网    

  作者:江太新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其一、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中国传统社会特点,及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缘由;其二、三农兴衰与市场兴衰紧密相连;其三、中国传统社会里,商业发展与不发展,关键在于重农政策贯彻好坏,而不是什么重农抑商的结果。

  【关键词】三农  市场  经济发展  明清时期

  一、地主制经济的特点及其与市场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大国,90%以上老百姓都以农业为生,农业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离开农业,他们的生产生活就会陷入困境,这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大的国情。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问题又是农业中的最大问题。土地所有权问题则是农业发展变化中的核心所在,也是农业、农村、农民经济生活中的关键所在。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传统社会经历了一次经济体制变革时期,由西周时期的领主制经济体制向地主制经济体制过渡,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与变动,到秦汉时期,地主制经济体制得到确立。废井田,“民得买卖”,开创了中国经济运行的新纪元。地主制经济体制是以地主经济为核心,包括国有经济、自耕农经济、佃农经济、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构成。其中小农经济(包括自耕农经济和佃农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基础。当地主经济无限扩张时,地主制经济体制下的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平衡关系就会被打破,自耕农经济会受到极大地打击,而衰败下去,广大自耕农便沦落为佃农,或地主的依附农,或雇佣工人。佃农经济因受自耕农破产挤压,原来的佃农中有相当部分受到排挤,而沦落为流民,主佃之间的依附关系,随着小农经济破坏而得到强化,整个农民阶层社会地位在下降。与此同时,手工业者也因小农经济破产,产品找不到出路而倒闭。这时地主制经济体制就会发生倒退,甚至是逆转。不甘心破产、没落的小农和手工业者就会为争取曾经有过的经济利益进行抗争,一场以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主体的声势浩大的农民战争爆发了。在伟大的农民战争洗涤下,地主制经济体制又回到正常轨道上,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利益暂时得到平衡,劳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又会得到巨大的发挥,社会经济又会在新一轮经济关系中得到恢复和发展,并走向繁荣昌盛。

  经过一场巨大的农民战争洗礼后,地主阶级遭到巨大地打击,有很大部分的地主在战争中丧失生命,或被当地农民所镇压,有的地主在逃亡中死于沟壑,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或荒废,或被农民所占有,地主经济遭受到严重打击,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的力量发生巨大变化,农民阶级的力量占上风,地主阶级的力量受到抑制,农民纷纷摆脱地主的压迫和剥削。新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安定社会秩序,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鼓励垦荒,并给垦荒者以土地所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免于升科纳粮,没有耕牛、籽种者给予资助,在受灾年份可以免除部分田赋,或给予赈济,或对地主兼并土地行为进行抑制,等等。这时,小农经济在较为宽松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得到恢复和发展,整个社会经济在小农经济发展拉动下,也由衰败走向恢复,并走向繁荣和昌盛。这一切都受到地主制经济影响和约束。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约束下,土地可以买卖,并不固定在某一个人手中,由于土地所有制不同,所以中国社会经济运行与西欧领主制经济体制运行有巨大不同,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从土地制度看,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土地为私人所有,土地可以买卖。而在领主制经济体制下,领主的土地是由国王分封的,是属于国有土地,土地不能买卖。

  从管理方式看,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地主所实行的是租佃制,将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少地、或无地农民耕种,地主向农民收取实物地租。农民为地主生产实物地租同时,也为自己生产所需产品。因此农民生产时,无论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都是统一的。因此农民有更多可供自己支配的时间,从事其他经济活动。领主制经济体制下,领主把分封的土地分成两部分,一是直领地,是为满足领主生活所需的那部分土地,另一种为份地,即分给农民耕种的那部分土地。领主的直领地由领有份地的农民进行耕种,农民每周要有几天时间耕种领主的直领地,剩下时间才能耕种自己的份地,农民以劳役地租形式为领主提供地租。农民在耕种份地或直领地时,无论在时间上或是空间上都是分开的,这就决定了他们难得有更多时间发展个人经济。

  从等级制度看,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由于土地可以买卖,所以地主与农民的身份不断发生变化,今天是地主,过一段时间可能因分家析产,而下降为农民;农民经过辛勤劳动而致富,也可能上升为地主;有些官僚地主因贪脏犯法,或因腐败而没落,转化为农民;农民中也有因考试高中,进入仕林,而暴富,从而进入地主行列;也有商人地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土地转手他人。由于地权变化无常,等级关系也不那么固定。因此,农民与地主之间依附关系较为薄弱,到明代时,主佃之间关系只剩下礼教关系,而不再存在律法关系,地主对农民没有刑罚、审讯权利,私设公堂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农民与地主在法律上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在领主制经济体制下,由于土地是世袭的,所以领主与依附农之间有严格等级关系,农民不能离开份地而去,被紧紧束缚在土地上,领主享有司法权,可以随时随地对农民进行审讯、吊打、甚至处以极刑。农民与领主之间有强烈人身依附关系,农民身份地位很低,受的剥削压迫很重,与奴隶社会级奴隶待遇差不多,在领主制经济体制下的农民实际上是农奴。

  从经济单位再生产过程看,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每家每户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由于自耕农或佃农每家每户耕种的土地面积都不大。南方地区,耕地多的农户,所占有的土地不过数十亩,占地少的家庭,所耕种的土地不过三五亩,少的甚至几分地而已。家庭成员也不太多,一般以四五口之家为多,有数世同堂大家庭,但为数不多。北方自耕农虽然耕地面积为大些,多者上百亩,少者十几亩或几亩,地主所占有的耕地面积有很大的,多者以万计,但地主的土地,除小部分自营外,绝大部分耕地分成小块出租给农民耕种,以收取地租为生。土地收获物以粮食作物为主,很单一。农家除粮食、蔬菜外,生产上所需要的农具如犁、耙、锄头、铁铣、镰刀等,肥料中的饼肥、石灰、骨肥等,在穿戴方面衣服、帽子、头巾等,盖的被子,挂的蚊帐,求神、祭祖所需香纸腊烛等等,这一切都得通过市场来获得。为了满足家庭生产生活的需要,农家把多余粮食送到市场出售,换成货币后,再从市场购买回生产或生活中所需的商品,实现再生产有序进行。地主则把收取的粮食送到市场出售,换取货币,以供各种消费。这种通过价值形态达到的自给自足,是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与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是完全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在领主制经济体制下,一个大庄园是一个经济核算单位。由于庄园规模很大,人口众多,劳动力充足,资源丰富,经济单位里所需的生产和生活所需的产品,都由农奴分工生产,并世世代代相承,不能离开、不能更换工作,使庄园生产生活有序进行。庄园里所需的各种产品不需通过市场交换,庄园里生产的产品也不送到市场出售,这种经济实体,是我们所指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总之,与西欧领主制经济体制相比,中国地主制经济体制下的封建社会,要保持社会经济再生产持续不断进行,与市场联系更为必要,也离不开市场。

 

责任编辑: 曹石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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