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但它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明显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那种完全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制度的“外部收益”性,而政府确立面向市场化的改革后使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成为可能,非政府主体自发恢复被政府剔除于制度供给之外的商业信用制度,进而影响政府的制度供给,迫使政府最终设立发展商业信用的制度装置,促成商业信用制度实现诱致性变迁。
【关键词】改革开放 商业信用 诱致性 制度变迁
1949—1955年商业信用制度在我国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1955年起我国取消了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制度发生了第一次制度变迁。改革开放后逐渐恢复了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制度发生了第二次制度变迁。改革开放以来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有两个特征:它是在“外部收益”诱致下发生的,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而不是非政府主体自由、自我实施的,明显不同于西方国家发生的完全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本文尝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之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的变更、替代或者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②诱致性制度变迁有盈利性、自发性、渐进性的特点。③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D·C.诺斯、v·w·拉坦以及林毅夫等人。
-----------------------
① 本文是笔者承担的中国社科院重大课题B类项目《商业信用、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一一中国商业信用(1949—2000)研究》的阶段成果。本文写作得到董志凯研究员的指导,也得到武力研究员、赵农博士的帮助,谨致谢忱。
②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③ 参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D·C·诺斯从成本与收益方面提出了制度创新理论。诺斯认为,因为存在外部收益,诱使人们去努力改变他们的制度安排,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外部收益”又称为“外部利润”,即在现有的经济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利润。“外部收益”主要来自四个方面: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及交易费用,人们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将外部性内在化,降低风险,从交易费用中获益,以及进行收入再分配,无论是自愿的还是政府的安排都将被创新。①D·C.诺斯创立了一个诱制性制度创新的模型:(1)假定制度处于一种初始均衡;(2)由于上述“外部收益”的存在,使某些人的收入增加成为可能,但现存的制度安排阻止其“外部收益”的实现;(3)受影响的当事人组成初级行动团体,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都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②;(4)初级行动团体对次级行动团体施加影响(次级行动团体是帮助初级行动团体取得“外部收益”的决策单位);(5)产生新的制度装置(制度装置就是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6)实现制度变迁,系统复归均衡。③V·w·拉坦从制度的需求与制度变迁的供给角度,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他认为,制度变迁的发生既有制度需求方面的因素,又有制度变迁供给方面的原因。从制度需求方面看,制度变迁是因为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至的,这种制度绩效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从制度变迁供给方面看,制度变迁是社会科学知识进步的结果。拉坦认为,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以下述逻辑导致制度变迁:(1)技术变迁释放出新的收人流,这是引起制度变迁需求的重要原因;(2)对新收人流进行分割,将导致效率收益提高,这将进一步对制度变迁产生激励;(3)技术进步还可能调动个人对其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积极性、为实现新收人流的分割而重新确定产权的积极性、以及为确定产权而组织和引进集体行动的积极性;(4)集体行动,推动制度变迁。拉坦还认为,制度变迁的供给与技术变迁的供给相似,正如科学和技术知识进步时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会右移一样,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也会右移。④林毅夫认为,一种制度之所以从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其条件是它比这个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为有效。在制度模型中,最有效的制度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诱致性制度变迁发生的前提是,必须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即制度变迁源于制度非均衡。假定某个时点的制度结构是均衡的,有四个原因可以导致制度非均衡:(1)制度选择集合改变;(2)技术改变;(3)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4)其他制度安排改变。当存在制度不均衡时,制度变迁的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这种过程是在一个由历史确定的制度结构中发生,并以这个现行的制度结构为条件。⑤但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
上述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对于制度变迁起因的解释,虽各有千秋,但又有相通之处,其相同的理论逻辑是:制度出现非均衡;制度发生诱致性变迁;制度实现新的均衡。
但上述理论假说在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时,不能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在制度变迁中,中国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最突出之处是政府力量强大,即使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的作用也不可忽视。⑥因此,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的制度变
--------------------
① L·E·戴维斯、D·C.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一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4—291页。
② 熊比特认为,不管是政治型的还是经济型的企业家,都是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唯一动力,企业家最重要的品质是要有决断精神。任何人当他在创新时就是熊比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当他退出创新活动时就不成为企业家。
③ L·E·戴维斯、D·C.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一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
④ 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一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
⑤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前引书,第261一264页。
⑥ 林毅夫认为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制度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但我认为他对中国特色诱致性制度变迁中政府的作用还强调得不够。见前引书,第261页。
迁,上述理论假说需要适当作些扩展,即需要加入政府因素,因为政府在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中,仍是关键因素之一。①
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集制度供给者与制度需求者于一身,改革开放后这一特色并无明显变化,非政府主体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政府仍起决定性作用。建国初期中国商业信用制度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后即出现了制度结构的非均衡状态,非政府主体存在获取外部收益的机会,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也没能出现诱致性制度变迁。关键之因在于,政府供给的计划经济制度结构不能容纳商业信用制度安排,强有力的政府抑制了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实施面向市场化的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轨。政府在推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渐进改变计划性经济制度结构,构成计划性经济制度结构的各项制度安排开始陆续变迁。政府在制度供给中,调整了制度选择集合,减少了非政府主体不需要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增加了非政府主体需要的而政府以前供给不足的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正是在政府放松金融管制后开始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此后,非政府主体对商业信用制度的需求合法化,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形成第一行动团体,进而影响政府主体设立制度装置一一规范发展商业信用的系列文件,商业信用制度终于导人诱致性制度变迁进程之中。
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逻辑如下:(1)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制度可以带给企业“外部收益”,但政府抑制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2)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确立面向市场化的改革;(3)政府对适应市场化的制度结构产生需求,开始改变计划性经济制度结构,并自我供给适应市场化的各项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变迁成为可能;(4)外部收益的存在诱使非政府主体自发恢复被政府剔除于制度供给之外的商业信用制度安排;(5)采用商业信用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相关主体形成第一行动集团,并影响政府的制度供给;(6)政府通过规范发展商业信用的法规,即设立了发展商业信用的制度装置,帮助商业信用制度实现诱致性变迁。
----------------------
① 杨瑞龙认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领导下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的,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理论很难解释我国的改革进程。但笔者认为,改革开放后商业信用的制度变迁不能完全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作出解释,因为这一变迁过程明显存在外部收益诱使非政府主体变动制度安排的特征。参见杨瑞龙《论制度供给》,《经济研究》1993年第8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