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玺
契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其萌芽时间是在原始社会的后期。这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在生产上开始了各种形式的分工,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的生产出现了专业性、半专业性等情况,部落之间、氏族之间、家庭之间,由于生产或生活的需要,以有易无的情况产生、发展,出现了早期的交易关系。由于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发展,人们除了财物的买卖关系之外,其租赁、抵押、典当、赠送、赔偿、遗产继承等关系也在产生、发展。这些财产关系用今天的法律术语来说,叫做债权或物权关系。由于个人或社会秩序的需要,关系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与义务需要形成协议,并且此协议要制成契据,以为落实协议的保证,于是,最早的契约开始诞生并为社会所承认。
从古代文献的记载来看,中国契约的萌芽时间大约是在伏羲、神农、黄帝、尧、舜时期。其社会发展阶段为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家庭组织和私有财产制度开始萌芽,商品交换关系产生。如《周易·系辞下》曰:“包(伏)牺氏之王天下也……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渔,盖取诸离。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盖取诸益。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盖取诸噬嗑。”①《淮南子·齐俗训》曰:“尧之治天下也,……其导万民也,水处者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地宜其事,事宜其械,械宜其用,用宜其人。泽皋织网,陵阪耕田。得以所有易所无,以所工易所拙。”这些记载都说明了当时人们在生产上的自然分工及其以有易无的情况。随着交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中的媒介、支付、价值尺度和贮藏手段的货币也在不断地实践中被推选出来,主要有海贝。《史记·平准书》曰:“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②这段记述虽未必全属事实,但也不全是空穴来风。唯一的缺点是把漫长的历史过程浓缩于一个较短的时间中,还有则是将前后的币名有所颠倒,但此时正值货币的萌芽时期,而且已出现了早期货币的事实不应否定。在考古工作中发现,新石器时代的末期,已有少量贝壳被发现。在稍后的二里头文化遗址中,不仅发现了海贝,还发现了仿海贝制作的骨贝、石贝等,数量仍不多。可是稍后于此时的遗址中,贝币渐多。进入商代,一般墓葬中,常发现有一、二枚、至十多枚、数十枚海贝。如在郑州白家庄7号墓(二里岗上层)随葬贝有460枚,山东益都苏埠屯1号墓随葬贝有3790枚,殷墟妇好墓出土贝有6000枚。以上的发现,有海贝,也有铜贝、玉贝及骨贝等。这些情况证明了新石器时代及二里头遗址中出现的贝类,不是用于珍玩,而是用为货币。
那时有没有契约出现呢?关于此事,在文献中亦有迹可寻。汉许慎《说文解字·后叙》曰:“古者,庖牺氏……始作《易》八卦,以垂宪象。及神农氏,结绳为治,而统其事。”③最早的八卦,应是一种契刻的记事符号,此类符号在新石器时代的陶器上有其踪迹。后人将其中之“一”分为长短两段,排列组合,赋予一定的意向,成为八卦。刻画符号、八卦或结绳等,用于记事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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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易》卷八,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影印本,上册第86页。
②《史记》卷三○《平准书》。“金为三品,黄,黄金也;白,白银也;赤,赤铜也。”中华书局标点本,第1442~1443页正文及“索隐”。
③中华书局影印本,1963年笫1版,第314页。
肯定的;但是否在经济关系中已用作契约性质的信物,这不易回答。可是此时有一种用于政治或组织关系中的信物,叫做“符”或“符契”的,可资参考。《史记·五帝本纪·黄帝纪》曰:“(黄帝)北逐荤粥,合符釜山。”《索隐》曰:“合诸侯符契圭瑞而朝于釜山。”①釜山在今河北怀来县北。符与契都是黄帝与各诸侯间的政治信物。《墨子·号令》曰:“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信不合及号不相应者,伯长以上辄止之,以闻太将。”②《韩非子·主道》曰:“是以不言而善应,不约而善增;言已应则执其契,事已增则操其符。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③上述的情况都是讲符、契在政治、军事关系中的使用。实际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物亦被使用于人们的多种关系中,例如经济关系中的买卖、债务等关系。《荀子·君道》曰:“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④说明了此物已作为一种“信”物而广泛使用于社会。
符契等物都是用竹、木、金、石(玉)制作的。其制度是在用料上先刻画以符号(后世用文字),再一剖为二,叫做“别”,即汉刘熙《释名·释书契》曰:“莉,别也,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⑤一剖为二,关系双方各执其一,就是“别契券”。双方将各执的一半相合为验时,就是“合符节”,简称之为“合符”、“合契”。符节契券的基本形制相同,总称之为“判书”。所以《周礼·秋官·朝士》有这样一条法律规定:“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郑玄解释曰:“判,半分而合者。”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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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华书局标点本,第1册第6、7页。
②《墨子间诂》卷一五,国学基本丛书简编本,下册第363页。太将即大将。
③《韩非子集解》第一卷,商务印书馆国学基本丛书本第1册第20页。
④《荀子集解》第八卷,国学基本丛书简编本第3册第1页。
⑤《释名疏证补》,上海古籍出版社,第6卷第8页上。
⑥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影印本,上册卷三五第878页。
《周礼》记载,西周时将契约分为两类:一为“邦国约”,即帝王与诸侯或诸侯与诸侯间的契约,如上述黄帝与诸侯在釜山“合符”,或后代诸侯间的盟书(载书)之类。邦国约在西周的鼎彝铭文中仍可见其遗迹,尤其是西周末年郑桓公与商人的盟约及战国后期秦昭王与板楣蛮的盟约均可参考。一为“万民约”,如上引《周礼·秋官·朝士》所言民间的“债务”关系。万民约的实际情况早已不可考。
郑桓公名友,是周宣王之弟,初封于郑(今陕西华县)。因西周政局动荡,桓公恐惧,即于幽王三年(前779)与商人协议,开始了将其国东迁的活动。幽王八年(前774),桓公任幽王的司徒。十一年(前771),西周为犬戎攻灭,幽王、桓公均被杀。桓公子武公最后将国家迁至新郑(今属河南)。250年后,郑大夫子产向强邻晋国的大夫韩起讲述这段历史时说:
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甸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①
这个盟誓的文字虽不多,但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和承诺,说得很清楚,而且已信守了250余年。
秦昭王与板楣蛮订立盟约事,见于《后汉书·南蛮传》。文曰:“板楯蛮夷者,秦昭襄王时,有一白虎,常从群虎数游秦、蜀、巴、汉之境,伤害千余人。昭王乃重募国中有能杀虎者,赏邑万家,金百镒。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②
子产谈郑桓公与商人“世有盟誓”事,有“恃此质誓”之语,似为有文字书写的契约。秦昭王与板楣蛮人“刻石盟要”,盟要亦是有文字的契约。举此两例,借以了解早期契约在文字出现后,其于权利及义务的协议和表述情况。至于萌芽时期的契约,可再从我国历代的一些少数民族及邻近国家、民族的同类情况做一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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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左侍》昭公十六年,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影印本,下册第2080页。
②中华书局标点本,第2842页。算:人口税。
《后汉书·乌桓传》曰:“乌桓者,本东胡也。……大人有所召呼,则刻木为信。虽无文字,而部众不敢违犯。”①
《晋书·四夷·肃慎氏》曰:“肃慎氏,一名挹娄,……夏则巢居,冬则穴处。父子世为君长。无文墨,以言语为约。”②
《南史·夷貊下·西域诸国·滑国》曰:“滑国者,车师之别种也。……无文字,以木为契。”③
《隋书·地理志下·扬州》曰:“其俚人则质直尚信,……巢居崖处,尽力农事。刻木以为符契,言誓则至死不改。”④
《旧唐书·吐蕃上》曰:“其国人号其王为赞普,相为大论、小论,以统理国事。无文字,刻木结绳为约。”⑤
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10《蛮俗门·木契》曰:“傜人无文字,其要约以木契合二板而刻之,人执其一,守之甚信。”
《永昌府志·杂纪志·轶事·木刻》曰:“夷俗凡借贷赊傭通财期约诸事,不知文字,以木刻为符,各执其半。如约酬偿,毫发无爽。……今夷人交易,用木刻,各执一半,符合为信。”⑥
《南史·夷貊下·东夷·新罗》曰:“新罗……无文字,刻木为信。”⑦
《北史·僭伪附庸·倭》曰:“倭国,在百济、新罗东南水陆三千里……无文字,唯刻木结绳。”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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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华书局标点本,第10册第2979页。
②中华书局标点本,第8册第2534页。
③中华书局标点本,第6册第1984页。
④中华书局标点本,第3册第888页。
⑤中华书局标点本,第16册第5219页。
⑥道光重修《永昌府志》,保山辅文馆印本。
⑦中华书局标点本,第6册第1973页。
⑧中华书局标点本,第10册第3137页。
上引的民族或国家在使用文字之前,都有一个刻木为契的时代。此时代对本民族来说,都处于氏族公社的后期,也就是文明人口的时期。木契的制作,都是以“半分而合”的“判书”形式被使用于经济关系之中,也就是萌芽时期的契约。这一情况在人类历史上带有极大的普遍性,也可以说是一种规律。同为判书,也会因不同的需要而有不同的制作方法,尤其是在文字产生以后,如西周时即分化为傅别、质剂、书契三种。纸张出现以后,其变化则更大。关于此事,在第三章中将详细讲解,这里不再赘述。 |